发布时间:2025-10-24
认秘函〔2025〕32号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认证机构信息公开
自查报告报送及核查情况的通报
各认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认证活动规范性,提高认证结果公信力,国家认监委秘书处于2025年4月印发了《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认秘函〔2025〕13号),要求各认证机构严格对照法规要求开展信息公开自查整改并报送自查报告。现将自查报告报送及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自查报告报送情况
统计时点下共计1220家认证机构,其中1058家认证机构通过“认证机构信息公开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小程序报送了自查报告,162家认证机构未报送自查报告(见附件1)。
二、信息公开核查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认证机构网站建设和信息公开方面的要求共10项,相应设定依据及判定标准见附件2。
核查采用自查报告完整性审查与认证机构网站实际公开内容符合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网站建设方面,未设立官方网站;未按照规定在工信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备案。信息公开方面,未公开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自我声明;认证领域信息及相应资质文件未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完整不清晰;未公开认证规则、认证证书样式、认证标志样式等;未完整公开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认证活动内容等;未公开认证收费信息;未公开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公开的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为直接链接至“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e云)”。
三、后续整治工作安排
(一)根据相关规定上调未报送自查报告的认证机构风险等级并发出监管提示,请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二)自查报告报送及核查情况已反馈至认证机构住所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开展整治工作。
(三)未报送自查报告的认证机构,按所在省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限期开展信息公开自查整改,限期向所在省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并接受所在省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四)已报送自查报告的认证机构,由所在省市场监管部门反馈自查报告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所在省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并接受所在省市场监管部门验收。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