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实验室参与合作的程序 |
作者:国家认监委 时间:2014-01-06 17:45:21 来源:国家认监委 |
1.获得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资质确认文件的香港检测实验室可向CCC指定认证机构提出合作意向。 2.CCC指定认证机构在有利于检测一致性和有效性原则下,自主与香港检测实验室商谈合作。 3.CCC指定认证机构与香港检测实验室达成合作的,须将拟签订的合作协议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核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CEPA的有关规定后方可签署生效。 注:审批内容不涉及检测实验室资质审定。 4.CCC指定认证机构应将正式签署的合作协议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与CCC指定认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香港检测实验室名录。 6.对于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的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香港检测实验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告知有关CCC指定认证机构,CCC指定认证机构对与该实验室的合作做出调整,并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调整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