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检测实验室资质要求 |
作者:国家认监委 时间:2014-01-06 17:48:23 来源:国家认监委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参与合作的香港检测实验室应为“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实验室。除认可以外,具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条件参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见附录。 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机构为香港政府部门的内部处室)对香港检测机构进行认可,并按照上述条件对香港检测实验室是否具备CCC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进行确认。确实具备条件的实验室,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出具相应确认文件。对于已确认具备条件的实验室,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监督评审,确认其持续符合条件。 对于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通过监督评审发现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香港检测实验室,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及时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 附录: 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对在CEPA下开展合作的香港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进行确认依据的要求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的适用要求 二、现行所有CCC认证实施规则(可在认监委网站上查询,网址:www.cnca.gov.cn) 三、认可准则应用说明 1.CNAS—CL10: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2.CNAS—CL1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气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3.CNAS—CL12: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医疗器械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4.CNAS—CL13: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5.CNAS—CL16: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磁兼容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6.CNAS—CL17: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玩具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