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实验室参与合作的程序 |
作者:国家认监委 时间:2014-01-06 17:45:21 来源:国家认监委 |
(一)具备相关条件,并有意承担认证检测业务的香港、澳门检测机构,可与内地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就相关检测业务进行接洽并提出合作意向。内地认证机构联系方式及其业务资质范围,可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查询。 (二)按照相关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实施规则要求,检测机构与内地相关认证机构建立委托关系,并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认证检测业务。委托关系建立后,由认证机构将委托合作协议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国家认监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与认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香港或澳门检测机构名录,并告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对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向国家认监委通报的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告知有关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对与该检测机构的合作做出调整,并向国家认监委备案调整结果。国家认监委在其官方网站上调整相关名录,并告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承担认证检测业务中违反相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实施规则的,由内地相关质监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后,由国家认监委将相关情况通报香港、澳门特区政府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