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澳门本地的检测机构,如从事实施范围内的认证检测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获得香港或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相关领域的认可,并由香港或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通过监督评审确认持续符合条件。
对于经确认不再持续符合条件或主动放弃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香港或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应向国家认监委通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