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 |
作者:国家认监委 时间:2015-06-18 10:30:38 来源:国家认监委 |
《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及其附件中涉及认证认可的内容的实施指南如下: 一、关于“在自愿性认证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与内地认证机构合作,对香港本地或内地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进行检测”的实施指南 (一)实施范围 1.产品产地:适用于香港本地及在内地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及其经营活动的认证。 2.认证种类:适用的认证种类为所有内地的自愿性认证。 (二)检测机构资质要求 香港境内的检测机构,如从事实施范围内的认证检测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获得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相关领域的认可,并由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通过监督评审确认持续符合条件。认证制度对检测机构资质有特殊要求的,除认可以外,检测机构应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确认符合上述特殊要求。 对于经确认不再持续符合条件或主动放弃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应向国家认监委通报相关信息。 (三)实施程序 1.获得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并有意承担认证检测业务的香港检测机构可与内地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就相关检测业务进行接洽并提出合作意向。内地认证机构联系方式及其业务资质范围,可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查询。 2.按照相关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实施规则要求,检测机构与内地相关认证机构建立委托关系,并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认证检测业务。委托关系建立后,由认证机构将委托合作协议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国家认监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与认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香港检测机构名录。 3.对于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向国家认监委通报的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香港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告知有关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对与该检测机构的合作做出调整,并向国家认监委备案调整结果。国家认监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调整名录。 4.内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香港检测机构在承担认证检测业务中违反相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实施规则的,应当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将相关情况通报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 二、关于“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与内地指定机构开展合作,承担在港设计定型且在广东省加工或生产的音视频设备类产品的CCC检测任务”的实施指南 (一)实施范围 1.产品范围 试点产品范围为CCC目录中音视频设备类产品。 2.产品产地 适用于在港设计定型且在广东省加工或者生产的产品。 (二)检测机构资质要求 香港境内的检测机构,如从事CCC音视频设备类产品检测业务,应获得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具备CCC音视频设备类产品检测能力。 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应参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第十一条、音视频类产品CCC认证实施规则(CNCA-C08-01:2014)以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气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1:2006)对香港检测机构是否具备CCC音视频设备类产品检测能力进行确认,并对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出具确认文件。对于已确认具备条件的实验室,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监督评审,确认其持续符合条件。 对于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通过监督评审发现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香港检测实验室,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及时向国家认监委通报。 (三)实施程序 1.具备相关资质并有意承担CCC音视频设备类产品检测业务的香港检测机构可与内地CCC音视频设备类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就相关检测业务进行接洽并提出合作意向。内地指定认证机构联系方式及其业务资质范围,可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查询。 2.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要求,检测机构与内地指定认证机构达成合作意向,通过建立委托关系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认证检测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将委托合作协议报国家认监委审批,协议经国家认监委审批后方可签署生效(注:审批内容不涉及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CCC指定认证机构将签署的合作协议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国家认监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与CCC音视频设备类产品指定认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香港检测机构名录,并告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对于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向国家认监委通报的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香港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告知有关CCC指定认证机构,CCC指定认证机构对与该检测机构的合作做出调整,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调整结果。国家认监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调整名录,并告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 内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香港检测机构在承担CCC认证检测业务中违反相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实施规则的,应当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将相关情况通报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 三、内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依据本指南开展的活动的监督管理 内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和本指南对相关认证、检测机构在内地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及其附件中涉及认证认可的内容 2. 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及其附件中涉及认证认可的内容 1.在自愿性认证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与内地认证机构合作,对香港本地或内地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进行检测 2.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与内地指定机构开展合作,承担在港设计定型且在广东省加工或生产的音视频设备类产品的CCC检测任务。
附件2 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国家认监委 国际合作部 联系人:刘志伟 电子邮件:liuzw@cnca.gov.cn 电话:(86) 10 82262682 传真:(86)10 82260767 香港创新科技署 香港认可处 联系人:陈健华 电子邮件:kwchen@itc.gov.hk 电话:(852) 2829 4826 传真:(852) 2824 1302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认证监管处 联系人:卢卫军 电子邮件:luwjun@163.com 电话:(86)20 38835937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认证处 联系人:何腾瑞 电子邮件:hetr@gdciq.gov.cn 电话:(86)20 3829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