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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认法[2005]47号

信息来源: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05-07-21

各部室:

  《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4日第3次委务会议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对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专项监督检查行为,增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检查)是国家认监委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局部地区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人员(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检查对象)的认可、认证、认证咨询、认证培训、检查、检测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专项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客观公正和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四、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加强计划性。各业务部门除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外,原则上应在结合安排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时提出下一年度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报委务会议审议。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检部门),有关技术机构和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接受国家认监委的委托,承担专项监督检查的具体检查任务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应当报国家认监委。

  五、专项监督检查人员的组成由国家认监委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的有关业务部门确定。专项监督检查人员到专项监督检查对象以及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检查人员参加,并出具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通知书》(《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

  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要求专项监督检查对象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对专项监督检查事实予以确认,并由专项监督检查对象、所涉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对于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或用印的,由检查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七、接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有关技术机构和技术专家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报国家认监委有关业务部门。

  八、国家认监委和接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有关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技术专家应当为专项监督检查对象或所涉及的单位保守正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九、国家认监委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将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专项监督检查对象,并告知权利(《检查结果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

  十、专项监督检查对象和相关人员对专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专项监督检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辩,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专项监督检查结果。

  对专项监督检查对象和相关人员提出的异议,国家认监委有关业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出最终结论。

  十一、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由国家认监委公布,接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有关技术机构、相关技术专家不得自行公布专项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

  十二、国家认监委对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对专项监督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或者公告;

  (二)对专项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告诫(《行政告诫书》式样见附件3);

  (三)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专项监督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并组织验收复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式样见附件4);

  (四)专项监督检查对象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的,需要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按照《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1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先交地方质检部门调查处理,在地方质检部门实施罚款后,依法需要实施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文件等能力罚的,由国家认监委实施能力罚(《案件交办通知书》式样见附件5)。严禁以罚代处,尤其是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和按照《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最高限额实施罚款的,应当事前征得国家认监委法制部门的意见。

  十三、专项监督检查后的处理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法制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负责。

  十四、对在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企业生产的产品违反《认证认可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和相关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十五、国家认监委法制部门负责统一制定专项监督检查所需格式文书式样,并对《告诫书》、《限期整改通知书》、《案件交办通知书》等文书实施统一管理。

  十六、涉及专项监督检查的申诉、投诉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法制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附件1: 《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通知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通知书.doc

  附件2: 《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告知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告知书.doc

  附件3: 《行政告诫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告诫书.doc

  附件4: 《限期整改通知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限期整改通知书.doc

  附件5: 《案件交办通知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交办通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