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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06-11-21

  根据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第137号联合公告,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针对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的特点,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标志)的管理和使用,国家认监委制定了《部分机动车零部件产品CCC标志的使用规定》(见附件),现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部分机动车零部件产品CCC标志的使用规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