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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08-06-24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条件,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现予以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