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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11-09-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和农业部共同公布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见附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的,复检申请人可自行从名录中选择食品复检机构。

附件: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pdf

认监委   卫生部     农业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