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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22

2017年第24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

《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

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的公告

 

2015年11月27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CEPA服贸协议》)。

为推进《CEPA服贸协议》认证认可条款的落实,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现将该实施指南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17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

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CEPA服贸协议》)及其附件中,涉及认证认可开放措施共6项,其中第1项涵盖《CEPA补充协议七》和《CEPA补充协议八》中已有开放措施,第2、3项涵盖《CEPA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第5、6项涵盖《CEPA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该几项措施的实施规则维持以往不变;其中第4项为新增开放措施,即“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1]内试行粤港澳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制度,实行‘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三地通行’”,关于该项新增措施的实施指南如下:

粤(限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澳三地在法规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试行互认制度,实行“一次检测、一次认证、三地通行”。内地与港澳认证检测机构在粤(限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澳三地境内从事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享有同等待遇。

现仅就香港认证检测机构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做出如下安排:

一、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与内地指定认证机构开展合作,承担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工或生产的CCC目录内所有产品的检测任务。

(一)实施范围

1.产品范围

CCC目录内所有产品。

2.产品产地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加工或生产的产品,不论设计定型地点。

(二)检测机构资质和监管要求

香港境内的检测机构,如从事CCC产品检测业务,应获得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具备CCC产品检测能力。

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应参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5号)第十一条、相关C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准则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对香港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CCC产品检测能力进行确认,并对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出具确认文件。对于已确认具备条件的实验室,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监督评审,确认其持续符合条件。

对于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通过监督评审发现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香港检测实验室,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及时向国家认监委通报。

(三)实施程序

1.具备相关资质并有意承担CCC产品检测业务的香港检测机构可与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就相关检测业务进行接洽并提出合作意向。内地指定认证机构联系方式及其业务资质范围,可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查询。

2.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要求,检测机构与内地指定认证机构达成合作意向,通过建立委托关系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认证检测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将委托合作协议报国家认监委审批,协议经国家认监委审批后方可签署生效(注:审批内容不涉及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CCC指定认证机构将签署的合作协议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国家认监委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与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香港检测机构名录,并告知有关内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3.对于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向国家认监委通报的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香港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告知有关CCC指定认证机构,CCC指定认证机构对与该检测机构的合作做出调整,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调整结果。国家认监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调整名录,并告知有关内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4.内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香港检测机构在承担CCC认证检测业务中违反相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实施规则的,应当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将相关情况通报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后将情况反馈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决定是否调整机构名录。

二、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香港认证机构与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就CCC工厂检查开展委托合作,委派检查员对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CCC产品生产厂家进行CCC工厂检查。

(一)实施范围

1.检查对象

位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所有CCC目录内产品的生产厂家。

2.检查内容

对CCC产品的首次工厂审查和跟踪工厂检查。

(二)工厂检查员资质要求

工厂检查员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29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取得国家CCC产品认证检查员的资格注册。

(三)实施程序

1.香港认证机构与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就相关工厂检查业务进行接洽并提出合作意向。内地指定认证机构联系方式及其业务资质范围,可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查询。

2.香港认证机构与内地指定认证机构达成合作意向,建立委托关系,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CCC产品工厂检查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将委托合作协议报国家认监委审批,协议经国家认监委审批后方可签署生效(注:审批内容不涉及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指定认证机构将签署的协议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国家认监委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与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香港认证机构名录,并告知有关内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3.香港认证机构向内地指定认证机构推荐CCC工厂检查员申请人选,并通过内地指定认证机构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提出CCC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申请。申请人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和CCAA的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参加检查员培训、并参加资格考试,满足条件后可取得CCC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从事CCC产品工厂检查业务。检查员名单通过CCAA网站公告对外发布,检查员资质注册的状态可通过CCAA网站的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查询。

4.内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香港CCC工厂检查员在承担CCC产品工厂检查业务中违反相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实施规则的,应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调查处理后决定是否调整检查员资质注册的状态,并将相关情况通报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

三、内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依据本指南开展的活动的监督管理

内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本指南对相关认证、检测机构在内地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服务贸易协议》及其附件中涉及认证认可的内容

2.相关单位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