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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取得认可资质的通知(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07-09-25

  国认注函[2007]21号

  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7号令)第七条相关规定,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获得认可,以证明其具有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相应的技术能力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鉴于你机构尚未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有机产品认证加工范围认可资格,对于你们的技术能力还有待审核,现建议你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向我委提供加工范围的认可证书,以证明你机构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现要求你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获得相应范围的认可。为便于申请认可,可在未获得认可的相关范围内发放少量认证证书,但获得认可前每个范围内不能超过三张。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