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式运行“认证行政执法信息报送系统”的通知
信息来源: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10-12-02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认证行政执法案件统计、评查工作,系统掌握全国认证行政执法工情况,进一步加强对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高认证行政执法水平,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认证行政执法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执法信息报送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主体单位和内容
具有认证行政处罚权限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各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称上报主体单位。在认证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上报主体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通过执法信息报送系统上报案件基本信息。上报内容主要包括:案件来源、案件主体信息、处罚依据、处罚类型、处罚金额、案情描述等,并上传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版文本。
二、报送工作要求
(一)在认证行政执法案件结案20日内,上报主体单位应登录执法信息报送系统(http://caeis.cnca.cn),按系统要求填报认证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部门)负责所辖分支检验检疫局、市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所辖局)执法信息报送系统的运行工作。各上报主体单位应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关于建立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汇报制度的通知》(国认法函[2008]202号)中关于报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报表》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三、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质检部门应当指定一名联络人具体负责执法信息报送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将联络人信息 (见附件) 于2011年1月1日之前报送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各省级质检部门联络人应及时联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或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系统运行维护部门获取执法信息报送系统使用手册、登录用户名和登录密码。
(二)各省级质检部门应在2011年1月1日前做好系统运行环境准备工作,并负责组织完成所辖局账号建立和权限分配工作,确保各级上报主体单位能够在2010年1月1日之前获取相应账号并可登陆使用。
(三)执法信息报送系统运行培训工作采用网络视频方式,登陆该系统后即可在系统首页下载学习。请各省级质检部门及时组织所辖局下载学习。
(四)国家认监委将加强对执法信息报送系统运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通报各省级质检部门通过该系统上报的认证执法信息报送情况。
各省级质检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局运行执法信息报送系统的指导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报送情况通报制度。
(五)各省级质检部部门及其所辖局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或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咨询。
国家认监委法律部联系人: 陈腊梅
联系电话:010-82262671 010-82260841(传真)
邮箱:chenlm@cnca.gov.cn
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系统运行维护电话:400-668-4166
邮箱:service@cncait.com.cn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