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信息 > 通知 > 2011

关于组织申报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标准专项计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11-12-29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为推动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有效支撑总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检验业务工作的开展,经征求总局主管业务司局意见,我委编制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标准专项计划申报范围》(以下简称《申报范围》,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和要求

  (一)申报原则

  本次申报在《申报范围》内进行。各单位应按照《申报范围》确定的项目,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技术优势,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申报要求

  1.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本单位及所属机构开展申报工作,做到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申报工作质量,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各单位计划申报人应是计划下达后的主要起草人,一经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不得随意更改。

  2.计划任务书应说明本单位针对申报项目已开展的准备工作、已完成或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及本单位工作优势。

  3.本次申报工作提倡上报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标准大纲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标准的范围、结构及技术路线等,字数不限。

  二、申报单位及人员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完成标准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实验室条件(包括与标准研制密切相关的核心检测物质,如检测试剂、标准样品)等相关资源,能够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二)项目申报人(主要起草人)应具有4年以上与所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业务经历,熟悉业务流程和工作特点,且参与过标准制修订工作,了解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现状和业务需求,掌握标准起草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三)各单位正在承担2项以上(含2项)计划项目的起草人不得参与本次项目申报。

  请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认真审核本单位申报人员资格,确保计划下达后能够顺利实施。

  三、申报时间和方式

  (一)本次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2012年1月13日。

  (二)本次申报通过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以下简称SN系统),申报批次为2011_06批次。各单位应注意保存本单位管理员密码,确保申报工作顺利完成。

  四、其它

  申报工作联系人:冯增健,联系电话:010-82262774;

  SN系统联系人:李 洋,联系电话:010-65994166-6509。

  附件: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标准专项计划申报范围.xls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