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报送法律依据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检验检测统计直报
为全面反映我国检验检测行业的规模、结构、效益等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

申请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有关变更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及变更表

检测机构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及监督检查自查表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安排

申请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事项
《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的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申请书应按不同指定项目编号分别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