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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公安部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2号公告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

信息来源: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14-03-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doc

                               

质检总局  公安部  国家认监委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