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及分包境外认证机构业务信息

  一、上报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设立或变更非法人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信息后10日之内上报。

  二、上报人员

  各认证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并在统一上报平台进行登记,若信息报告人员有变动,应及时对系统用户信息进行更新。

  三、上报内容

  具体上报内容及要求见《认证机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及分包境外认证机构业务上报规范》。

  四、上报方式

  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http://report.cnca.cn),使用“年度报告与信息备案”菜单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备案”功能模块,在页面中新增或变更非法人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信息。

  五、上报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6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认证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认监委2015年第11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