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与实验室指定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 对于指定认证机构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3.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4.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5.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对于指定实验室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领域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5.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6.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二、申请材料清单及报送要求

  《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的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申请书应按不同指定项目编号分别填写,且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申请材料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指定需求公告报送。

  三、申请接收方式  

  网上接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实验室审批系统(http://cccxzsp.cnca.cn/aasp)提交材料  

  四、申请办理流程

  1.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要求和实施需要,提出指定计划。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通过书面公告和其网站对外发布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

  2.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对符合初审要求的,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4.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根据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指定业务领域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指定决定。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自指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布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以及具体的指定业务范围。

  五、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公布,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