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认证机构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取得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4.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5.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6.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7.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2)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二)不满足(一)中所列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二、申请材料

  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要求见“认证机构审批申请材料目录”栏目。

  三、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http://rzjg.cnca.cn)提交材料。

  四、审批程序

  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公示、专家评审(需要时)、审查、审批。

  五、审批结果

  自受理之日起至4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也可登录http://www.cnca.gov.cn/-网上办事大厅-认证机构审批公示栏目查询审批结果。

  六、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3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