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关变更事项申请

  一、申请条件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变更手续:

  (一)缩小批准认证领域的;

  (二)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三)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

  扩大认证领域的,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材料、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材料、认证机构子公司扩大业务范围材料、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材料要求见“认证机构审批申请材料目录”栏目。。

  三、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http://rzjg.cnca.cn)提交材料。

  四、审批结果

  自受理之日起至4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也可登录http://www.cnca.gov.cn/-网上办事大厅-认证机构审批公示栏目查询审批结果。

  五、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3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