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一)认证计划信息; (二)与认证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 (三)认证证书的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状态信息; (四)设立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信息。 认证机构在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内,与境外认证机构签订认证结果仅在境外使用的分包合约,应当自签订分包合约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信息。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