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报送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一)认证计划信息;
(二)与认证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
(三)认证证书的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状态信息;
(四)设立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信息。
认证机构在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内,与境外认证机构签订认证结果仅在境外使用的分包合约,应当自签订分包合约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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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93号)

  认证机构或企业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报送信息需要使用哪些信息系统?

其它相关信息系统及服务有哪些?